关注离岸秘书公司经营资质,谨防违约、欺诈风险
伴随着国际贸易方式的日新月异,外贸风险也在不断滋生,“只闻其声,不见其人”的离岸公司、秘书公司违约、欺诈案件也屡见不鲜。出口企业稍不留神,就可能陷入“钱货两空”的危险境地。过去两年中,上海信保收到多起香港、阿联酋等地秘书公司拖欠货款的案件。我们发现,不少海外买方、中间商为规避外汇管制、逃避历史债务或赚取额外佣金,纷纷通过离岸公司进行贸易活动和资金转移,这给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带来了重大风险。
为应对愈加频发的该类风险,我们结合上海信保案件处理经验,梳理了离岸公司、秘书公司的拖欠花招和风控建议,供相关企业参考。
B公司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,在内地多家工厂采购货物以后,销售给美国、澳大利亚的大型零售商,上海某大型贸易公司A便是B的一家供应商,交易关系已保持了3年。2016年,B提出延长支付期限到120天,A认为B公司的终端客户规模较大,回款不会有问题,便答应了该要求。之后,A向B累计出运近60万美元的货物,但到了应付款日后,却迟迟未收到B的付款,此后也无法与B取得联系。A公司随即向上海信保报案。通过海外追偿渠道调查,发现B公司是注册在香港的秘书公司,并无实际经营活动,其股东为生活在上海的韩国人。经追偿渠道努力,买方B虽然承认了债务,但表示已将货款挪用于偿还其在韩国的银行贷款,公司经营出现问题,总计拖欠各家供应商货款超过300万美元,无力偿还债务。
以上是一起典型的离岸秘书公司拖欠货款的案件,出口企业A把终端客户与买方捆绑起来,认为终端客户实力强大交易风险较低,过于轻信买方,导致损失发生。
在国际贸易中,明辨贸易对象的资质、经营情况永远是控制风险的第一步,但是部分出口企业恰恰就在这个环节上“栽了跟斗”。近期,离岸秘书公司、空壳公司向出口商下单骗取货物的案件层出不穷,根据我公司的理赔经验,该类案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:
1、从买方公司看,该类案件一般发生在香港、阿联酋等金融监管薄弱、背靠巨大贸易市场、中间商贸易占比较高的地区。买方往往利用离岸公司的注册简便性、高度保密性、无外汇管制等特点,夸大自身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,转移交易项下的货款,导致出口企业难以发现买方空手套白狼的本质,轻信买方。
2、从交易背景看,该类案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。一是买方通过外贸展会结识出口商,首次交易,单票交易金额高,或在多次小额交易后突然猛增订单,合同签订时买方对产品细节不太关注,但往往会订购一些通用、易转卖的货物。
二是买方通过国内生产工厂撮合联系上出口商(外贸公司),该类业务往往起源于生产工厂的融资需求,出口商对买方资质、交易细节、货物质量并无掌控。
3、从沟通过程看,买方一般通过注册带有买方公司名称的Yahoo或者Gmail邮箱与出口企业联系,而贸易双方除邮件外缺少其他形式的沟通(如电话、面谈等)。部分案件项下,买方往往直接与生产工厂联系,出口商很难把握交易细节和进度。
4、从货物流转看,该类案件项下一般由买方指定货代,而收货人并非买方。极端情况下,为配合买方与其终端客户的交易,买方甚至要求出口商将提单发货人写为买方公司名称。该类出运模式容易使出口商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利,在发生货物滞港、清关失败等问题时,面临货、款两失的尴尬境地。
建议出口企业遇到存在上述特点的交易时,采取更加审慎、安全的交易方式,如DP、LC。如需与离岸放账公司交易,对经营实体的资信考察最为重要。建议事先通过中国信保等专业机构了解买方的资信状况,根据资信调查报告或买方官网显示的公司邮箱、电话、传真、管理层人员等信息与买方取得联系,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。
此外,建议出口企业在与该类买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同时,发票和提单都出具给买方。对于买方有特别要求将货物出具给终端客户的,建议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出具指示提单,并约定由买方直接支付货款(而不是第三方回款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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